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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牵绳小狗冲出吓到骑车人,主人被诉赔偿数万元

2023-06-10 15:40:11

大庆律师事务所为您案例再现

2022年3月5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外出办事,刚要驶出小区,一只狗突然冲到电动车前方,导致她行车不稳,倒地受伤。受伤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经过调查,狗的主人为李某,事发时并未拴犬绳。

张某的家人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认为,自家的小狗并未撞到张某,是张某自己受惊吓骑车不稳倒地,张某自己也有过错。双方争执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辩称小狗冲出来与张某无接触,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张某在小区内骑电动车行驶时,一般是无法预判到会有未牵绳的小狗出现。

此外,张某因为小狗的蹿出而受到惊吓,导致行车不稳,避闪不及,倒地受伤产生医疗费等相关损失的直接原因就是狗的突然出现。

李某作为饲养人,遛狗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在无证据证实张某对其涉案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对此次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Z终,法院判令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24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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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饲养宠物已然是现代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但居民在享受宠物带给我们的乐趣和陪伴时,更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饲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动物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某不拴犬绳遛狗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动物的随意伤害的可能。小狗突然冲出导致张某因此受惊倒地后受伤,这种情况虽不是直接接触如咬伤、抓伤等,却同样属于加害行为,所以李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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