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滨,男,中共党员,大庆市律师协会监事,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庆市政府专家库成员,2019年7月获得大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党委颁发的“共产党员”证书。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领域为民事纠纷。
获得荣誉:曾被聘为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人在律师执业期间,还曾获得:1、《浅谈我国房地产抵押的几个法律问题》曾获东北三省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论文奖;2、《加入WTO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获二等奖;3、《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思考》入选东北三省一区律师论坛论文集目录;4、在大庆市首届律师演讲大赛中获奖。
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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