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官网!

大庆律师

咨询热线

13159819950

大庆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动态

联系我们Contact Us

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庆市开发区孵化大厦1号楼9楼

联系电话:13159819950

电子邮箱:youchenglawyer@163.com

网       址:www.hljlvshi.com

签订虚假合同法律责任

2020-07-21 14:38:55

在签订虚假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的话,这个时候会构成犯罪,具体的处罚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有的虚假合同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合同是无效的。下面大庆律师介绍签订虚假合同法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大庆律师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违约金上限30%有什么司法解释”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


标签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2020-07-21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