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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育有一子,分手后彩礼还不还?

2023-02-22 08:30:34

案例再现

王某与吴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一年半后,王某未婚先孕生育了非婚生女吴小某。

吴某开始着手结婚事宜,并按照当地习俗向王某支付了彩礼金88000元。

当吴某欲与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王某拒绝。经过一番协商,两人不欢而散,决定分手。

于是,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金,被王某以生育孩子为由拒绝。

因此,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礼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因被告生育子女,于是原告提出登记结婚。为此,原告支付被告彩礼88000元。

拿到礼金后,被告陆续取款共计50000余元,被告辩称彩礼部分用于买结婚首饰、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显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并不稳定,被告辩称的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情况,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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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律师为您释法

本案实质上为一起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返还彩礼。

结婚嫁娶中,男方给付彩礼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未实现,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Z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

此外,在生活实践中,有些男女虽因为婚龄、家庭等原因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可能还育有子女。

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显失公平。

法律规定

《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提示

实践中,因为分手、离婚导致彩礼返还的情形多种多样。本案中,被告王某胜诉,Z终没有返还彩礼,但一个案件的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

彩礼返还如何裁判,仍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客观、公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处引入一个判例,某地中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2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总额超出2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因此,结婚本身是一件幸福快乐的事,万万不要因为追求过高礼金或过于纠结金钱关系,而错过了一份好姻缘,影响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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