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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种类

2021-07-02 14:12:53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对证据的审查质证大致有四种方式:审查质证控方证据,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支撑辩护的证据;搜集、调取支持辩护的证据材料,以回应控方证据;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询问,通过庭审交叉询问进一步审查控方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回应和反驳控方证据,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证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3种。

(一)自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理解下列含义:

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辩护人所特有的一些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阅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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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辩护

1.委托的方式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非律师为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和非律师为辩护人。

3.告知义务

(1)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①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③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大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需要建立在质证意见基础上。辩护的有效性依赖于辩护律师对证据细节把握的准确性和对控方证据质证的有效性。有效的质证往往能够推翻控方的证据链条,达到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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