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官网!

大庆律师

咨询热线

13159819950

大庆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2021-02-24 08:45:09

大庆律师事务所提醒法律知识要点: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述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只有当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从实践来看,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标准,一般需要这三个条件:

一、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的相对方。

其中,控股股东一般是占比50%以上的股东,或者虽不足50%的比例,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实施了关联交易的行为。

前述主体利用关联关系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非常多,例如挪用公司无偿财产给关联公司使用、为关联公司提供义务担保、低价或高价关联交易等等。其中,低价或高价关联交易在实务中最为常见。

三、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公司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关键在于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即使存在关联交易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可能包括关联关系的相对方。

为逃避债务,公司违规减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目的就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当然,资本不变并不是不存在任何变化,并不排除通过合法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不过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债权人,在实践中因此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多,对于减少注册资本,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有做出减资决议、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中,通知已知债权人与登报公告不是选其一,而是并列关系,有已知债权人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通知方式,而不能仅用登报公告替代,这一点是公司在减资程序中常犯的错误。

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必然损害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具有抽逃出资性质,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