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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2020-09-01 16:50:2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怎么规定的?大庆律师下面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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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从相关规定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立法者的考虑也许是当前我国被害人救济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故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另外,考虑到大部分刑事被告人的经济条件有限,即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也难以执行到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及时处理案件,减少被害人的诉累。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通常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效解决赔偿的执行问题。其消极方面在于,受制于法律规定等原因,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有限。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主张损失,获得更多的赔偿。譬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在民事法律中皆有明确依据。另外,虽然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另行起诉也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少量通过另行起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另行起诉的消极方面是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且须缴纳诉讼费、诉讼耗时较长,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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