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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020-08-17 10:55:4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与引起该案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在法考中,这是一个常考点。

什么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大庆律师下面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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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査,并作出裁判的同时附带合并地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这种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是由行政诉讼派生来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解决的。特点:(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为前提,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或者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或者第三人。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行政诉讼的制约,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地进行的民事诉讼;(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内在关联性,即两种诉讼都由同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派生而来^5)人民法院将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案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程序和环节,方便群众诉讼,促进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处理案件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一并审理。

二、提出的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三、启动的方式

启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有两种:

1.法院告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2.当事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决定一并审理。如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不予适用的情形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

4.救济方式

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受理、审理和裁判规则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是,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別收取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很多人分不清行政附带民事民诉与赔偿请求的区别。因此在这里给大家总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记忆要点:范围特定;应单独立案(裁决除外);应分别收费;应分别适用(法律规范);应分别裁判;可分别撤诉;可单独上诉;应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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